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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授权委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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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黔东南州疾病预防控制局)授权委托黔东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黔东南州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现将委托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权委托事项

(一)负责组织或协调查处全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案件及跨区域大案要案参与调查处置职业中毒事件、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县(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全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行为规范进行稽查和行风建设;指导全州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三)负责对卫生健康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指导全州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州直管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及其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全州开展放射卫生、中医、母婴保健、血液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州直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母婴保健、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中医的监督执法;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指导全州开展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相关产品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指导全州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传染病防控、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导全州开展学校及托育机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与本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应诉。

(八)负责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组织实施全州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资质管理、能力提升、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承担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二、授权委托权限

(一)受托机构履行委托机关委托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受托机构对违反委托范围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提请州卫生健康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四)受托机构实施监督执法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三、委托机关职责

(一)对受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监督检查受托机构的受托事项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协调解决受托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受托机构职责

(一)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不得再行委托。

(二)承担超越委托方委托权限范围从事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委托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不得委派本机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五、委托期限

本授权委托为长期委托,如因法律、行政法规有新的规定或机构变更等原因由委托方另行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终止。

六、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各执一份,黔东南州司法局备案一份。

本委托书经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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