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托育机构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的或者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鼓励有富余学位、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举办幼儿园托班的,应符合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相关规定,在所在地区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第五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注册登记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登记名称中可沿用原登记字号。业务范围未明确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内容。
第六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登记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材料清单见附件2),登记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材料清单见附件3)。
第七条 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制度,登记机关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汇总后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同步提取有关信息,推动综合监管和督查备案。
第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第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附件8),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5)、备案承诺书(附件6),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经历,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号)要求参加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相关证件或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育机构备案前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要求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基本要求的方为合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时提交的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应当核验材料的完整性。
(五)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托育机构,应取得合格结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托育机构选址、装修前,可向辖区住建部门咨询该场所是否符合开办托育机构条件,住建部门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对要求提供前期指导和服务的托育机构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事项提供事前指导。托育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相关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原托育机构在2023年1月1日前已取得合格结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可作为托育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托育机构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食品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须持有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托育机构食堂的,应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所有书面备案材料以及完成现场评审流程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附件7)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及时登陆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相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材料清单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附件2
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材料清单
一、登记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六、新注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申报表;
七、捐资承诺书;
八、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直接登记的不需提供);
九、验资报告;
十、住所证明;
十一、慈善组织设立申请表。
附件3
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附件4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5
托育机构备案书
卫生健康委(局):
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托育机构名称)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___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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